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内政办发〔2014〕127号
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内政办发〔2014〕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之外的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预防腐败局)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牧业厅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自治区信访局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地震局
内蒙古气象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内蒙古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盐务管理局
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自治区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应开展本盟市及所属旗县(市、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并予以公布,公布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2014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